申訴(su)人 |
顏士新 |
單(dan)位 |
綜掘 工(gong)區 |
被申 訴人(ren) |
王會義(yi) |
被(bei)申訴人 單位 |
安監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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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違內容 |
5月23日早班(ban),九采進(jin)風大(da)巷(xiang)內,身為安(an)全負責人檢查不細(xi)、工作不認真封車葫蘆壞未查出、違反機電類第二項第12小條記二類三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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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理由 |
1、倒鏈(lian)不(bu)(bu)缺少(shao)任何(he)零(ling)部件,無任何(he)松動現象,只是(shi)所指定位銷處于似從槽中脫(tuo)出但未脫(tuo)出接近(jin)不(bu)(bu)完(wan)好(hao)的臨界狀(zhuang)態,應(ying)該仍趨于完(wan)好(hao)。 2、整個(ge)提升(sheng)過程中(zhong),鏈子兩邊(bian)均卡在槽內,并未(wei)處于(yu)此(ci)狀態(tai)。王會義未(wei)在提升(sheng)在現場,只是根據自己看到(dao)狀態(tai)而猜測推斷1小時以前的提升過程中倒鏈所處的狀態,未尊重客觀事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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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法庭仲 裁結論(lun) |
通過(guo)員工法庭成員裁決: 1、6月2日早班員工法庭組織機電專業人員對倒鏈當時狀態進行鑒定,一致認為此種情況屬倒鏈“不完好”狀態。 2、申(shen)訴(su)方提供的證人與本(ben)次(ci)“三違”存在直接利害關系(xi),不符合證人條件(jian);提升后車輛放置(zhi)位(wei)置(zhi)距(ju)提升現場不足(zu)65米,在可視、可聽范圍內,提升負責人對倒鏈完好情況負直接管理責任。 3、此 “三違”成(cheng)立,申(shen)訴人敗(bai)訴,按照《本質安全(quan)型礦井管(guan)理條例》規定(ding)對顏士新罰款3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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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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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人員 |
趙(zhao)西安、吳廣占、蔣(jiang)賢東、吳凡、付洪文、田雪戰、孔(kong)令文、邢福利、張猛、李(li)壯壯、王會(hui)義(yi)、顏士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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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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