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訴人 |
蔣志龍 |
單位 |
綜掘 工區 |
被申 訴人 |
張洪濤 |
被(bei)申(shen)訴人 單位 |
稽查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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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違內容 |
6月6日中班,《九采進風大巷臥底補充安全技術措施》第二項第6節第3小條(tiao)編寫措(cuo)施(shi)與現場不符,根(gen)據三違認定特殊類(lei)第一條(tiao)記(ji)三類(lei)三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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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理由 |
1、“編寫措施與現場不符”表達不恰當,不符合實際情況,現場使用的為55kw調度(du)絞(jiao)車(che),未有穩車(che)。 2、《楊(yang)莊煤礦二(er)〇一八(ba)年度安全(quan)管(guan)理實施(shi)細則》中對措施(shi)不符合(he)現場已有(you)明確規定(ding),抓(zhua)三(san)違人(ren)硬套(tao)《三(san)違認(ren)定(ding)標準》特殊規定(ding)第一條依(yi)據(ju)不充分(fen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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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(yuan)工法庭(ting)仲 裁結論 |
通過(guo)員工法庭成(cheng)員裁決: 1、此次填寫的“三違”依據不充分、認定不準,現場還未安裝措施中所涉及的穩車,措施編寫有錯誤而非與現場不符,“三違”不成立,根據《本質安全管理條例》對張洪濤按錯抓“三違”處理,罰款300元。 2、JSDB—10(SDJ—14)為(wei)穩車(che)型號(hao),在(zai)措(cuo)(cuo)施使(shi)用內容一欄中表述為(wei)小絞車(che)使(shi)用流程,措(cuo)(cuo)施編寫錯誤(wu),由楊莊煤礦另行(xing)通(tong)報處(chu)理。 3、由信息辦跟蹤《九(jiu)采進風大(da)巷(xiang)臥底補(bu)充(chong)安全技術措施》提升設備流程編寫錯誤更改落實情(qing)況,并根據《楊莊煤礦(kuang)二〇一八(ba)年度安全管(guan)理實施細則》要求對張洪(hong)濤進行獎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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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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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人員 |
趙西(xi)安、吳廣占、蔣(jiang)賢(xian)東、付洪文(wen)、田雪戰(zhan)、孔令文(wen)、邢福利、張猛、李壯(zhuang)壯(zhuang)、張洪濤、蔣(jiang)志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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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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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莊煤礦三違申訴裁決書
分類:
員工法庭
作者:
來源:
2019/04/12 15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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